一、广义上的价格鉴证包含价格评估、价格认定(价格认证、价格鉴定)三类活动,狭义上的价格鉴证仅包括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不含市场化中介类的价格评估。
1.价格鉴定是指受司法、纪检监察、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的专业服务行为,属于司法涉案法定取证类,结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
2.价格认证是指受各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委托,对涉税、行政调解、成本监审、物价争议等事项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价格认证意见书的专业服务行为,属于行政公益性价格认定行为,用于行政公务管理。
3.价格评估是指受各类市场民事主体的聘请或者委托,对约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各类有偿服务、其他经济权益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具有咨询效力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的专业服务行为,属于市场化经营性价格咨询服务。
二、价格鉴证评估(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三类价格专业服务行为的统称),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各类有偿服务、其他经济权益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或价格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